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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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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问题的咨询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合伙债务问题的咨询

甲乙丙3人在2009年1月成立合伙企业,甲乙现金5万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出资,为了扩大生产,6月份向银行借款1年期2万元,在8月甲提出退伙,经同意后抽回投资,丁入伙,后企业管理不善,经营困难,于6月份企业解散,银行在到期后找该企业,才发现企业已解散,银行找到甲,甲说自己早已退伙,不应承担债务,找到乙,乙只愿以出资比例承担债务,丙说自己是以劳务投资,不应承担债务,丁说债务时发生在入伙前产生的,也不承担偿还。请问上述4人所持观点是否正确,银行该如何得到偿还

律师解答:

甲乙丙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丁在入伙时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无需偿还。可来电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办公电话:1522167373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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