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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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成立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成立有限合伙只需所有合伙人按照该法规定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毋需特别取得政府许可,即可成立有限合伙。在英国,特别重视注册登记的作用,并强调贸易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其余的规定和美国大同小异。因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缘故,为使第三人了解合伙的真实情况以便对合伙的资信和债务清偿能力等作出基本判断,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有限合伙的登记都做了强制性规定,且对登记内容有特别要求。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的问题在于由于缺乏良好的信用体系,缺乏严密的监控手段和专业化的资本经营手段。作为风险投资主要资金来源的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其他各种基金大量沉淀在银行存款中,而整个金融投资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充满短期欺诈行为的局面。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出现在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市场中,将使得各基金缺乏投资信心,轻易不敢将资金参加风险投资,从而使得急需大量资金注入的新生高科技企业难以为继。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我国的企业登记任务全部集中在工商行政机关。往往是登记前严格把关,登记后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这也为某些人抽逃资金,骗取贷款集资提供了相当的便利。针对这种状况,如果在一开始就强调大规模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放松进入门槛,放松监管,很可能使假借有限合伙之名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大量出现,从而彻底毁坏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环境。因此,为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有限合伙的成立,应当遵循“从严登记,持续监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严格把关。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应严格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制度,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欲获有限合伙资格,必须通过对其实行资格认定和审查,采用实名制。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合伙的名称、合伙人的姓名和合伙的出资情况等内容,通过合伙协议明订并通过登记明示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
第二,对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持续不断的有效的监督。监督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实现,即对内应向所有合伙人公开有关合伙信息,对外则应向社会或与之交易人公开有关合伙情况。通过信息对内对外公开,让当事人自主判断,并由此达到对合伙经营予以监督和约束的目的。西方国家非法人企业的登记管理主要交给司法机关通常是地方法院专职负责。在我国也应当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加以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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