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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体制下主任与合伙人关系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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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现行体制下主任与合伙人关系的矛盾与冲突

由于现行体制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和业务功能混合在一起而未加区分,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是事务所的管理者,又必须是执业律师,使得主任这一角色相当难以把握,往往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种矛盾的核心。

(一)主任的劳动是没有报酬的,或者只有象征性的报酬,没有调动起其管理的积极性。主任既是执业律师,又是管理者,“一手撑两家”。如果将时间、精力用于执业,能获取较好的报酬;但如果将时间、精力化在事务所的管理上,则不会获得相应报酬。因此,主任职务所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不挂钩。更有甚者,如果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与合伙人和其他聘用律师沟通不足,往往还受到误解:如果主任的业务创收多了,往往被认为是因为主任这一头衔使其在业务中处于优势。这样就加深主任与其他合伙人和律师之间的矛盾。

(二)主任的主业是办案,因此在繁忙的业务中抽时间进行管理活动,存在较大困难。能被选举或推选担任主任的,往往是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因此业务一般都比较繁忙。而在繁忙的律师业务之余去进行复杂的管理,加之律师队伍是一个高素质群体,管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如果选举的主任缺乏公心、缺乏奉献精神,那么尽管这个主任在业务上是行家里手,但在当律师业务与事务所管理事务在时间、精力上发生冲突时,往往会选择专心业务而放弃管理,造成事务所的管理不到位。

(三)主任既是执业律师又是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资源为其招揽更多的业务。因此在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中,有规定名片上不得打“主任”职务,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构架并不被社会所普遍了解,在我国“官本位”传统深厚的国度,主任被看作一级行政官员,在当事人看来,主任可以掌控事务所的人、财、物;主任在业务上代表全所律师的最高水平,因而当他们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先想到的是要找主任。这样,主任在业务上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其他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业务上就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由于主任对外代表事务所的形象,合伙人在选择主任时,也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合伙人必须选择执业技巧娴熟、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担任主任,以便反映本所的实力;而另一方面,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往往业务繁忙,主任地位又在社会上进一步突出、强化其业务能力的形象,使其一方面有机会利用主任职务之便牟取更多的业务,另一方面又使其无暇履行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以上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使得在现有的制度设置下,无法建立起一种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协调、化解机制,在具有高度“人合”特征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中,往往造成合伙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很容易导致分裂,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难以做大做强,难以稳定发展,往往三五年又得重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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