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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溯源及其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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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有限合伙的溯源及其优点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态,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康孟达(Commenda)契约。康孟达从其产生开始便是为了适应高风险的投资需要。因为中世纪的远洋贸易具有高利润但风险很大的特点,投资者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回报但不愿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于是船舶所有者和投资订立契约,由船方承担无限责任以获取投资者的投资,而投资者仅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当海上贸易的康孟达逐渐在陆上贸易中采用时,就发展成为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美国纽约州在1882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美国第一部全国性有限合伙统一法制订于1916年,并于1976、1985、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在英国,1907年以前的英国法院是不承认这种合伙(有限合伙)形式的,后来基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在1907年也颁布了有限合伙法。[在大陆法系,法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是以两合公司的形式出现的,而德国和日本对两合公司也作了规定。两合公司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与有限合伙基本上是一致的。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

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此外,有限合伙也比较适合于家庭型企业的需要,一个由家庭成员组成的合伙可以集中家族成员的财产用于生产经营、增加财富、分享经营的收益,以可避免某些家庭成员不负责任的挥霍财产。[2]因此,有限合伙具有特殊的优势,但是我国在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笔者将在下文作一些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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