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散货清算怎样才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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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规定了个人合伙,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散货清算怎样才算合情合理
事情是这样的,在2006年时与一位好友合伙办理一个企业,当时出资方式为,我提供销路,管理和生产产品的主体技术(我是该产品专利拥有者);该好友以货币形式出资,可称为有形资产出资,我们当初协议今后的利润5:5分成。但现在就企业发展趋向产生分歧,打算对公司进行清算,但该好友坚持应该先撤回他投入的本金,再进行对公司清算后利润的5:5分成,这样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请问律师老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样的分割才是合情合理并合法的
律师回答: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肯定不对,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你们应该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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