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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的比较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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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的比较劣势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这种组织形式也并非完美无缺,相比公司制和信托投资基金形式的风险投资,它也存在相对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治理结构不如公司健全。公司按照分权制衡,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实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股东会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及经理行使执行权,监事会、监事或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三机关在公司内部互相分工协作、监督制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属于合议制机关,实行民主决策,能够充分地保证决策正确,执行高效,监督有力。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在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方面没有严格的组织机构分工。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集决策、执行于一身,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对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拥有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由于缺乏组织保障,加之有限合伙人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诉讼成本与缺乏诉讼保障机制,致使这些权利很难顺利地实现。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能够促使有限合伙人进行自我的风险控制,实行自我约束,但是由于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当普通合伙人出现对风险投资市场判断失误,作出错误决策,或者不按合伙协议约定权限执行合伙事务时,必然缺乏他律性的矫正机制。由此可见,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质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个人负责任。另外,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下,事实上难以落实,因此,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

(2)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代理成本高于公司制。因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结构中,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 ,有限合伙人出资99% 。有限合伙人依法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全权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风险投资事务,因存在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现实中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完全有可能是在软弱约束或根本不存在约束的情况下运作。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较之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也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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