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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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
会计师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审计活动本身具有的外部性是密不可分的。外部性是指那些不需为之支付费用的收益或未来赔偿的损失。当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带来了收益,而该人或组织(收益的制造者)却未得到受益人足额补偿时,外部性就发生了,此种情况称之为外部经济或外部正效应。相反,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害,而该人或组织(损害的制造者)却未给受害人以足额赔偿时,也发生了外部性,此种情况称之为外部负效应。会计师的审计活动可能给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带来正的或负的外部性。这表现为如果会计师恪尽职守履行其“经济警察”的职责,并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则利益相关者可以依赖其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利益相关者无需对此支付费用,这就是审计活动的正外部性。而一旦会计师背信弃义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审计客户“共谋”,则利益相关者将由于信任了审计意见而使自己遭受巨大损失,且会计师并为对其制造的损失承担应有的赔偿义务,这就是审计活动的负外部性。之所以说审计活动具有强外部性,是由于其具有经济鉴证职能,其提供的信用基础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可信性的一种保证,这种保证将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潜在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依据。
解决外部性的关键是要使行为人的行为成本由他自己承担,而带来的收益也由他自己享有,这样就解决了行为人的有效监督与激励问题。会计师审计活动的有效监督与激励也可以根据这一思路解决,即建立一套与会计师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奖惩机制。从获得的利益方面来看,无论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其活动遵纪守法并依法纳税,发展就不受限制,所得利益也将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一点来看,两种形式事务所的利益都是无限的,即都可以解决激励问题。而从两种形式事务所承担的责任来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事务所激励有余而监督不足,合伙制事务所能够兼顾激励与监督。目前我国近90%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制,而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制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无论给第三方造成多大的损失,其经济赔偿责任却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事务所仅以公司财产为限、投资人以投资为限承担审计上的经济责任,且没有连带责任。相比之下,为降低成本而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或者与审计客户共谋而得到的好处却远远大于30万元。这样既定成本与或有收益的不配比显然不利于对会计师的约束。我国目前也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受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造假的巨大利益往往使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置诚信于不顾。
事务所属于知识密集型实体,无形资产(知识和脑力)是占绝大比重的资产,而有形资产却很少。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具有特殊性,既具有经济后果又具有法律效力,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对客户的影响很大。一旦面临民事赔偿,以账面的有形资产进行赔付将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无限责任”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话,极低的违规成本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事务所都是负无限责任的独资和合伙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事务所不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只能实行合伙制;澳大利亚的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审计和清算业务的只能是合伙制的事务所。我国合伙制也是《》规定的一种组织形式。但由于个人私有财产的界定、认证制度不健全,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不符合市场原则,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完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制而非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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