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哪些对合伙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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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类似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其根源于各类专业人士从业组织为解决其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即专业人士的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矛盾,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专业人士的个人信誉与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矛盾),是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
法律咨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哪些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
律师回答:
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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