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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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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罗恒”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办理合伙企业与私营企业登记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本文有291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办理合伙企业与私营企业登记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善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主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验资证明或主营单位拨款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5、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1、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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