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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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与私营企业登记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善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主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验资证明或主营单位拨款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5、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主营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1、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2、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3、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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