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退伙理由不足未获支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彭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彭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没签协议参与管理主张退伙理由不足退回股金请求未获支持 【新案】交纳股金又以自己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退回股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本文有6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没签协议参与管理主张退伙理由不足退回股金请求未获支持

【新案】交纳股金又以自己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退回股金。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邱小根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5日邱小根、郭卫等5人签订《沙石场股份制联营协议书》,邱小根等5人按协议约定各交纳股金32000元。此后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2007年4月27日,郭卫代表原5位合伙人与周胡生代表新的5位合伙人重新签订《沙石料厂联营协议书》,约定原5位合伙人以其石料厂折价12万元,其中10万元为原5合伙人出资新联营体的入股股金,另2万元为新联营体向原五人的借款,每月给付利息200元,周胡生等5人也交纳10万元入股股份,总共投资24万元(有4万元借款)。同时十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石料厂承包给周某经营,石料厂按周某每日实际产量每立方石料收2元承包费。所有股东实行轮流值班制,3天一轮到石料厂值班负责登记每日周某所生产的石料的数目以便今后结算。邱小根在新的联营协议及周某承包经营的协议上未签字,但参与了管理。邱小根以其未签字为由称其未参与新的合伙经营,起诉要求其他9位股东退回其股金2.4万。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邱小根一开始参与了石料厂的合伙经营,后周胡生等5个新合伙人加入共同经营,邱小根没有提出退出合伙体,也未要求进行合伙体结算并参与管理,原告仅以其未在新的合伙协议及周某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上签字为由主张其已退伙,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合伙体尚未进行结算,原告要求退回股金2.4万,证据不充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退伙理由不足未获支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910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