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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概念的历史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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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合伙概念的历史雏形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陆贸易的需要,commenda海上商业贸易合伙与compaynia陆上商业贸易合伙作为两种商事合伙形式逐渐在中世纪形成,并因此导致合伙由早先的契约共同体发展为组织共同体。二、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共同与差异

(一)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是英美法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二)隐名合伙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三)二者之间的共同之处

从隐名合伙制度的起源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尽管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上不尽相同,但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相通之处:

1、出资方式相同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在责任承担方式上相同

二者都具有混同责任的性质,无论是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经营权都集中于无限责任者

只有让承担无限责任者掌管经营控制权,才能有效地激发其正义感和积极性,尽力避免为经营风险、谋求最大利益而殚精竭虑、勤勉经营,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4、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均享有监督权

由于各国法律一般均禁止有限责任人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是对有限责任人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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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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