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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限合伙制度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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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完善有限合伙制度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点问题

1、在确立有限合伙制度体系的时候,应该多考虑到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对在实践中已出现过的冲突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尽量减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还未出现的问题如果要制定法律的话,应该多借鉴其他相关法律的类似规定,尽量做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这样的话,就能够确保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快速正确的找到法律的适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

2、为了保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赋予企业债权人异议权,当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相互转换时,对于两者的转变条件应该有所区别。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时,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只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由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会使得企业偿债能力的减少,最终可能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赋予企业债权人异议权的话,债权人面对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就可以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3、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向外界公布,重要的经营信息也应该让有限合伙人知悉,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新修订的《企业合伙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维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我们可以赋予有限合伙人以下权利:(1)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知道企业经营状况和查阅管理资料。(2)参与合伙人会议的权利,有限合伙人虽然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但是可以根据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3)咨询建议权,有限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提出的经营策略可以提出咨询,提出建议。(4)检查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对企业管理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进行检查和监督。(5)表决权与派生诉讼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当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为了企业和自身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由于在新修订的《企业合伙法》中只规定了不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而关于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仍处于空白之处,对此,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首先,可以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明确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其次,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借鉴相关法律中关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另外,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参照这几条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关于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这样的话能够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便于企业资金的筹集到位,促进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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