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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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第一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基金经理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其投资份额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按照其出资贝利承当相应的有限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在获得投资收益和投资报酬的同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先注册一个S型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S型公司又称特殊形式公司,这种公司集合伙制的税收特性和公司制的有限责任于一身,可以视为没有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合伙制,S型公司不直接缴纳税,S型公司要有多于1个但少于35个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必须是个人,而且只允许有一种股份形式。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该公司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经理及其投资团队的公司,基金经理及其团队仅仅承担该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三种形式为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其他雇员先分别注册两个有限责任公司获S型公司,其中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非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同样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这种模式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的投资管理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基金经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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