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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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按照以下规则:
(1)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B.处分共有的合伙财产以及对合伙财产作重大修缮的:
①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②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使用、处分规则:①按照约定→②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利义务→③处分、重大修缮:经占分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合伙人同意/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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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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