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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年度检验)会受到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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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无效的溯及效力的认定,应区分为两种状态。一种为合伙企业的共同事业尚未开始,则应径行适用法律关于无效或撤销的规定;一种为合伙企业共同事业实施之后,才发现合伙契约具有无效事由或因有瑕疵得为撤销。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年度检验)会受到何种处罚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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