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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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存在的问题
最近,我应邀在长有限合伙协议问题多三角的两大一线城市的市级工商局内部授课,为工商局管理干部讲授“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法律文件的若干问题”时,发现近三个月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85%的有限合伙协议存在各种类型的错误和瑕疵。而且90%的有限合伙协议均为国内著名的某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起草和修订。
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起草和完善并非如此简单!目前很少有有限合伙人集体聘请律师与普通合伙人对话交流!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的预计:3年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主体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将爆发性增长!
部分协议中的部分初级错误如下:
投资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5)年,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依其独立判断决定延长,但投资期最多延长2年;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
基金投资期与基金存续期概念混淆!
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按其承诺出资总额的第一年2%、第二年2%、第三年1.5%、第四年之后每年1%的份额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按半年收取,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注册成立日为起点满365天为一年期计算,在注册成立之日收取;其后于每满183天后十日内向有限合伙收取,每半年管理费为按照前款约定管理费用的一半。
有限合伙人缴纳管理费后,普通合伙人不积极工作的风险如何防范
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人的认缴资金范围内,还是另行缴纳
先是“支付”,后为“收取”,语法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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