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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合伙制所需的制度环境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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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我国推行合伙制所需的制度环境不完备

1.个人私有财产的界定、认证制度不健全。健全的财产界定、确认、登记制度,是合伙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这方面的法规,合伙制的推进只能流于形式,因为无法落实合伙人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缺乏保障力度。再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换为合伙制,原共有的财产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分配,也是有待探索的问题。

2.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不符合市场原则。由于市场的公开化特点,人人都成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用“社会公众”来形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者更恰当。同时证券市场的存在放大了经济后果的严重性,并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注册会计师一旦接受A上市公司的委托,实际上也就接受了使用或潜在使用A公司会计信息参与者的委托,也许金额不大的信息不实将导致几千万、甚至上亿社会资金的错误流向,还可能导致公司的破产、乃至影响国民经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扩大和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扩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风险成本升高。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后,将会使诸多的风险和责任聚焦,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将拓展到极致。如此之高的风险、如此之重的责任应有更高的收益来弥补和保障。但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水准实在过低,根本无法承受如此高的风险责任。

3.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完善。我国虽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但保险范围窄,90%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况且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界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合伙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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