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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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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规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都作了专门规定,可以作为界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的依据。

1.《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32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人的投资(即出资)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却没有明确该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属于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予以解释;《民法通则》第32条第2款规定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排除了合伙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个人所有的可能。但是合伙积累的财产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则》及其配套实施法规也没有予以明确。

2.《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规定有两个特点:(1)不再区分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2)既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人投入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没有直接规定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原则,对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法律性质也应作出与《民法通则》相一致的解释与理解,除非《合伙企业法》明确作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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