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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是现阶段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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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现阶段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

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现状来看,有限合伙制为二者关系的融合提供新的切合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以律师身份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不能单独私下执业,法律尚未准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国家此项规定的立法初衷,既是为了对律师行业便于管理,利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降低客户的风险,提高律师的信用度,特别是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的过失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时,不仅律师事务所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连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绝对让客户更为放心。美国高端客户选择律师事务所时的心态从另一个侧面也验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公司化以及律师责任的减轻(承担有限责任)可能会降低律师事务所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和保证执业质量的动力。如果律师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出现过失甚至舞弊行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因此,他们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首先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如果该律师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有限责任,则难以取信客户。”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公共资源,在律师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有时也会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在律师与客户因执业产生的纠纷中,事务所为其分担责任,降低风险,这无形之中为律师提高了信用系数。

基于以上原因,在现阶段,为了使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风险得到平衡,律师承办业务的收入分配,在全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中都采取提成制,主要分为两部分:律师个人提成+事务所提成。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比例是不同的,有的律师提成最低可达20%,而有的律师提成可高达80%-90%不等。这成为律师与事务所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获取案源、承办案件、甚至疏通关系,主要依赖个人的单兵作战能力,律师之间相互合作程度并不深,截至2005年10月,北京律师事务所中,“在团队合作方面,39.77%的所以个案合作为主,未形成机制;21.02%的所以带薪律师制度为基础,形成统一管理和合作。”而另外的39.21%除少部分律师事务所未答卷以外,其他所的律师大都各自为战,呈“散兵游勇”状态,只是偶尔成为暂时的“利益结合体”。试想,如果没有法律关于“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相关规定,可能大多数律师都会采取个人建所承办业务,这说明律师事务所除了使律师收入的提成索取者外,并没有给予律师一种归属感和合作的条件,当利益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使律师不能再忍受时,也是律师“跳槽”的时候,无形中增加了律师的流动性,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其实也是不利于律师自身稳定发展的。

另一方面,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很高的风险意识,在承办业务时只要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和执业质量,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是不成问题的,律师作为理性法律人,为了使事业顺利发展,保持谨慎规避风险也必将成为其首选。律师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认为国家立法低估了自己的理性选择能力,所以对不合理的提成分配这一衍生物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总是想方设法避免或减少律所在其收入上的提成,主要方法有二:其一,选择其他律师提成比例更高的事务所;其二,成为律所提成的享有者。前文已提到,律师跳槽使双方都有所损失,那么律师事务所的最佳选择就是留住人才,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提升为“合伙人”,使其成为提成的享有者。

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尝试这种方法,当所内律师符合一定条件,如执业能力较强、有独立的案源、能为事务所创造较大收益时,可提升为合伙人,共同享有所内的提成收入,也避免了人才流失。在这种律师事务所内,合伙人一般分为几个等级,如高级合伙人(主要指创始合伙人,还会吸纳一些创收能力非常强的律师成为合伙人)、中级合伙人、低级合伙人等。一般等级越高,收益越高,应承担的风险也应越高。但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人都能够参与经营,愿意参与经营,特别是中、低级合伙人,他们因为事业还处于巩固发展时期,没有精力去参与经营管理,而且作为二级合伙人,在参与经营管理时决定表决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对于中、低级合伙人来说,既然经营管理权并没有真正行使的主客观条件,不如放弃,而获得风险降低的补偿,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发展获得双赢,对于律师来说,有能力的律师一旦成为有限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产生归属感,降低流动性,为其发展创造出稳定的环境,而且,律师成为提成的享有者(合伙人),不仅增加收益,也提高自我价值评价和社会评价;对还在开拓的律师来讲,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动力和目标。有限合伙形式可以使律师事务所迅速扩大规模。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可以鼓舞广大律师的加入合伙人的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律师事务所规模的迅速扩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也为自身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稳定基础和人才保障。有限合伙制成为现阶段我国律师事务所谋求长足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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