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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如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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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如何创新

在有限合伙制的架构下,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较过去的风险投资运作有了更多创新,本文着重从组织机制、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其独特的创新之处进行分析。

1.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组织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的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明确创投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形式。

在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既是合伙人又是基金管理人,一般只提供占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出资额,但作为专业机构来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基金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提供99%左右的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基金的投资经营或其它管理活动,同时只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基金资本的长期稳定性,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常会约定一个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如果延期,但最长多控制在15年以内。

2.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创新。由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其不能采取法人治理机制,只能采取合伙人治理机制。为了有效控制合伙风险和体现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创投基金一般通过设置联合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顾问咨询委员会、基金托管人等管理机构来实现相互制衡的合伙人治理机制。

联合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制基金中的董事会,行使对基金的经营管理及有关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具体负责诸如基金合伙协议的修改、基金存续期的延期、基金管理人的聘任、基金利润分配或进行再投资的安排。其成员主要由各基金合伙人推荐。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涉及项目评估、投资方案设计、投资管理、投资收回等所有投资活动的决定,其成员大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少数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提名或只作为基金观察员。

顾问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其成员主要由从有限合伙人或外部机构聘请的技术、经济、财务、金融、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但其评估意见仅为建议性的参考,普通合伙人无需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是指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通过这种内部机构的相互制约,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支配权的“三权分立”,更好地发挥了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专业理财”的优势,有利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相互平衡。

3.灵活的出资方式和相应分配制度的激励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激励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劳务出资和相应分配制度的规定方面。普通合伙人拥有的多是人力资本,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管理才能、客户资源和市场信誉来执行风险投资运营;而有限合伙人则相当于资本供给者,依靠其雄厚的资本实力来提供风险资本投入。普通合伙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这种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双方的共生相容。

首先,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还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条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人力资本投入可以作为劳务出资进行明确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其次,普通合伙人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金管理费,这是固定收入,与基金的经营无关,一般按照创投基金的实际资本净额的1.5%~3%收取,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支付工资等。二是利润分成,这一部分实际是业绩报酬,与投资管理的收益挂钩,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投资收益的20%左右,而有限合伙人则分享投资收益的80%左右。这种以收益分配方式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是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激励机制的中心环节。

此外,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对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具体投资管理工作,而有限合伙人则禁止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制度设计,也保证了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独立地位,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使其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投资管理的才智,认真对待投资管理行为,取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4.委托代理关系的约束机制创新。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模式,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采取了更加有效的约束机制。

首先,对基金资本认缴方式实行授权资本原则。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合伙人可以分期分批缴纳其所承诺的出资总额。一般做法是每位合伙人的首期出资额为其全部认缴资本的50%~70%,后续出资则可根据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在基金正常运作后若干年内全部缴清。这就使得普通合伙人一次可以动用的资金额度有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投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失败而给有限合伙人遭受的损失。

其次,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程序和操作流程。基金合伙协议可以从规定投资领域、设计投资组合、明确投资禁止、约定基金存续期、强制分配机制等方面对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提出具体要求。如规定基金只能以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的单一或组合投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的创业企业;通过分散投资组合的行业和数量来控制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未经投资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共同批准,在投资期终止后不得进行新的再投资;每年必须分配已实现利润的90%等强制分配措施等,通过减少实际控制的资金量和降低再投资的可能性来约束普通合伙人。

第三,利用投资人才市场遴选专业投资团队。创业投资,以人为本。优秀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是创投基金运做成功的关键,而且有限合伙制中通常又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因此,完善基金管理人评价体系和选择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约束机制。可以考虑从选聘程序、经营业绩、市场信誉、专业素质、约定经营目标、完善定期报告制度、限制投资行为等方面来落实对基金管理人的具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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