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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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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的比较

中西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既存在一些共同点,也表现出某些差异,共同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合伙经营出现的背景相同。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商业合伙经营都是和贸易的兴旺,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大商人崛起于商业舞台,商业崛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合伙经营在中国出现了。在西方,合伙经营也出现了西方古代商业比较繁荣的罗马帝国时期,而当地中海、大西洋贸易兴起后,西方合伙经营也获得了量(数目的增加)和质(向股份制过渡)的发展。

第二,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合伙经营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中都是首先产生于商业领域,然后向其他行业渐次渗透。如在中国,合伙经营在春秋战国时期首先在商业中产生后,隋唐时期手工业经营中亦出现了合伙经营形式,明清时期,合伙经营又扩展到农业、矿冶业、金融业(钱庄和票号)诸领域。在西方,由合伙经济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也不断向金融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中扩散。

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合伙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同,中国是一个农业宗法社会,这种社会结构也必然投射到经济结构中。在中国古代商业中,家族合伙是相当普遍的形式。如在明代微商中有“伯兄合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这等于一家合伙,是由家庭经商演变而来的,这也是中国传统的商人第二代常见的现象。又如休宁的程镇“结举宗贤豪者午十人,俱人持三百纸为合从,贾吴兴新市。……久之,业 起,十人皆致不资。”这虽是多人合伙,但以程氏“宗贤豪者”为限。合伙制中的家族合伙是资本聚集的一种限制性因素。而在西方,合伙商业组织中一般不注重家庭,而主要是合伙的人一种投资预期收益驱动。

第二,合伙形式的稳定性不同,中国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呈现出早熟的特点。从产生的年代中,中国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合伙经营的国家之一,这与中国商品经济的早熟有关,但由于中国商品经济具有赵稳定的特点,历时数千载鲜有根本改观,故依托这种经济土壤的合伙经营形式也具有趋稳定特点,一直没有质的突破,对照一下汉代和明代关于合伙的契约就可看出两者大同小异。而西欧各国自地理大发现以后商业、贸易突飞猛进发展,合伙经营也不断地向着适应大贸易、大流通的现代股份制演进。

第三,合伙经营的法律规范不同。由于中国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带有明显的家族色彩,所以合伙者之间主要靠信誉、族宜维系,再加上中国一向是一个“人治”社会,不注重法治,对经济立法尤所忽视。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尽管历史悠久,但历代王朝从未颁布过有关合伙经营的法律、法规。合伙当事人相互制约、监督的唯一手段就是订立契约,而西方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变迁过程中有国家立法相伴随。如前所述,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合伙的法律规定,在英国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17世纪上半叶)首次确立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观点,法国于1673年颁布《商事条例》,其中有关于公司的专门规定,它首开公司的先河。

19世纪上半叶,当中国商业领域合伙经营仍沿着千年故道蹒跚前进时,西方商业领域发端的合伙制已发展到了比较完备的近代股份公司制,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彻底打破了中西方之间的分隔状态,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中国合伙经营迎来了西方股份公司制的挑战。从此,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合伙制逐渐被从西方舶来的股份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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