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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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的分配
笔者认为,应逐步减少一次分配的比例,逐步加大二次分配的比例。
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规定,合伙人承揽案件后,可一次分配创收的60~70%,对于余下的30~40%,事务所在负担一部分税费并支付各项费用后,基本没有什么余额可供发展投入,又何谈共享与合作因此,要向“我们”为核心的目标前进,首先就应逐步减少一次分配的比例,给共享留下较大空间,这样在二次分配中就可以综合体现集体性的价值因素,即“我们”的价值。至于一次分配的具体比例,应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和行业状况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的市场开拓成本。也就是说,一次分配值应等于市场开拓成本。合伙人要成功承办案件,往往需要先行支出很多成本,如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公关费、咨询费等等,根据各地竞争程度、消费水平、行业惯例等情况的差异,其开拓成本可能占创收的30%,也可能占40%或20%,那么一次分配的数额就应相当于这些市场开拓费用之和。也许有人会问,那合伙人的生活费用怎么办很多律师事务所在降低一次分配比例的同时,配合实施向合伙人“预支”工资制度,目的就是帮助合伙人解决基本生活问题。预支工资的数额可以是五千元,也可以是一万元,会从合伙人二次分配的数额中减扣。因此,一次分配就是解决开拓成本和生活费用这两个问题。但这时会出现另一个问题,沿袭了若干年的70~80%的一次分配比例,一下子要降到30~40%,合伙人接受不了怎么办有人会提出,我已做好财务计划,要购房置业、买车按揭、子女出国留学等等,这样调整无法接受,甚至有人会提出离开。对此,可采取逐年递减、循序渐进的方式,每年减二个点、或五个点,最终实现理想的共享比例,大家相对容易接受。
一次分配解决后,就面临复杂的二次分配问题,要合理设计此次分配所考虑的因素。根据行业现状,创收仍然是首要因素,合伙人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承揽业务上,业务不饱和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事务所分配制度的设计中,应该体现鼓励创收的取向,这是现实需要。因此创收金额应作为二次分配首先考虑的价值因素,具体程度应根据各所的情况来定。有的事务所将二次分配的“蛋糕”分为三块,一是合伙人创收占事务所总收入的比例;二是合伙人在事务所的伙龄,即“年资”,因为年资反映了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历史贡献,资深合伙人每年均负担费用,深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品牌建设、集体积累等,对事务所的贡献,与新加盟的合伙人是有区别的,事务所要予以承认;三是平均分配部分,或称“共享部分”。这部分解决的是合伙人的凝聚力和团结问题,体现大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共事的意义。有些律师事务所还会细分出一些其他的因素,如著书立说、在行业协会任职、社会荣誉、公益贡献等等,这些都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无形收益,也可作为考核指标。总而言之,可结合本所情况,逐步加大合伙人之间共享部分,最终实现从“精神合伙”到“真正合伙”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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