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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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新变化之一,就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又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谓特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上,另一方面则要求这种合伙企业须以某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法律咨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形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形成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该债务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有限补充责任。(3)合伙企业债务中,既有上述第一种又有第二种的,则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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