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彭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合伙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1)通过分期投入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尽管基金的规模很大,但投资者并非一次性缴纳其认缴的全部资金,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本文有55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合伙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中约束机制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1)通过分期投入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尽管基金的规模很大,但投资者并非一次性缴纳其认缴的全部资金,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入计划认缴资金。这样,基金管理者实际上一次所能动用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管理者的决策失误或“内部人控制”致使有限合伙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分期投入机制还与保留退出权机制共同作用,对管理者的行为形成了良好的行为效果。
(2)保留退出权机制。一般来说,投资者在基金续存到期前,不能随意退出基金,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一般将被没收已投入基金及其利润的一半),但如果投资者发现继续投入资金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他就会选择退出合伙关系,所以这是一种可置信的威胁。而且,一旦有人退出基金,退出事件会起到一种信号传递作用,造成更多有限合伙人的退出。因此,这种机制使得管理者偏离投资者利益目标的成本非常大。
(3)强制分配机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一般的公司制投资方式不同,其投资从受资企业退出后,除去管理者应得的部分以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管理者不能将其进行再投资,这实际上也是预算约束的一部分。
(4)限制行为机制。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管理者不能从事的一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如不能购买与基金受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票,不能以低于基金购买价格购买基金受资企业的股份等。
(5)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或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在合伙协议中通常还规定,如果管理者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或从事不友好交易,或由管理者的行为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等,经2/3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可提前终止合伙协议,而且一旦合伙协议提前终止,管理者就不能参与利润分配。有些合伙协议为了防止投资者滥用提前终止合伙关系,代替以更换一般合伙人机制。显然,这也是通过可置信威胁来达到制约管理者行为的目的。以上五种制度安排构成了完整的约束机制,对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制约作用,促使管理者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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