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合伙人之间的“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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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如何看待合伙人之间的“人合”
对于合伙人之间关系这个问题的主流声音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首先是“人合”,而非“资合”,故与公司治理有很大不同。笔者也对此表示赞同,但同时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发展阶段,人合的含义应当是有差异的。
很多人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人合”简单理解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好”,事实上这是误解。律师事务所成立初期规模较小时,“人合”确实基本上体现为关系好。因为彼此间存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基础,比如是同学、同事、好友、师生等等,有机会经常一同交流、娱乐、进餐等,工作和生活层面获得全方位沟通,但这是一种初期原始状态的“人合”表现。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从外部吸收一些新合伙人进入,或从内部培养了一些合伙人后,天然的人际关系基础必然会受到削弱,沟通变得相对有限,私人感情氛围冲淡,合伙人的业务、所务和社会活动逐渐增多,要继续保持原始状态下的沟通频率和深度是不现实的。
这时对“人合”的定位应趋于理性和制度化,应将“人合”定位于合伙人团体能够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总体发展方向和前进目标达成一致认知上,此时“人合”应同每个合伙人的理想、目标、事业发展观等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同私人感情的关系会相对疏离,当然这需要适应过程。国内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包括全国各分所五六十人的合伙人会议召开时甚至需要佩带胸牌,此时怎能实现初始状态下的情感式“人合”快节奏的工作也不允许合伙人拿出过多的时间来进行感情沟通。因此,“人合”的概念随着事务所的发展需要有所改观———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人合”在律师事务所中是不可或缺的,始终要对此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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