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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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我国不是民商分立国家,所以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与法国、德国、日本有很大区别,他们的立法例也不适合我国。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英美法的做法,将合伙区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亦将合伙视为企业,但是没有赋予其法人地位,也没有默认它的法人地位,因此合伙企业仍是非法人团体。
合伙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有代表性意见,即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个人合伙是自然人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属于自然人范畴,法人合伙是法人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属法人范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所派生出来的。肯定说认为,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区别对待说认为,对合伙应该区别对待,对一些简单的合伙组织形式不承认其独立主体资格,而规范化的合伙企业则承认其为民事主体。
本文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和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我国采纳的是双重优先原则,因此,合伙的财产、合伙责任的承担都具有相对独立性。本文认为,合伙应当成为独立于自然人、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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