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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发展简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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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限合伙的发展简要回顾

从中世纪有限合伙的起源到19世纪初叶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有限合伙从初始走向了辉煌:中世纪到15世纪是有限合伙的前身康曼达同教会抗争创设康曼达组织时期;15世纪到19世纪初是有限合伙发展至巅峰时期。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康曼达契约由最初只适用于航行和海上贸易,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在十五世纪,它几乎是全世纪的典范。” 到了十五世纪,不准谋取利息的禁令被取消,该制度不仅未被终止,并且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资本所有人对外不公开(隐名),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即后来的隐名合伙,仅由企业经营人对外承担权利义务,投资人则不显名,其仅与经营者保持一种内部契约关系,基本上属于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形态;另一个是资本所有人与经营人使用共同商号,经营人对第三人负无限责任,资本所有人负有限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谈的两合公司。 在两合公司中,出资者与经营者均显名,出资的股东负有限责任,而经营的股东负无限责任,所有股东共同对外承担权利义务。后来,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陆续将这两项制度分别归入了民商法典或公司法之中。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两合公司不仅设立程序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当复杂。至今,两合公司的数量很少,甚至在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合公司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两合公司制度并没有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得到很大地发展。

由康曼达制度演变而来的两合公司制度,被1807年法国《商法典》确认之后,由路易斯安那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带入美国,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这是美国法中惟一非源于英国的一种法律制度。20 世纪初,英国与美国进行了有限合伙立法,确立了十分完备的有限合伙制度。 1822 年,纽约州制定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其后又转化为 1916 年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于 1976 年和 1985 年两次予以修订,目前已日臻完善。2001 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进一步修订,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规定。1809年,英国合伙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1907年又制定了的单行的《有限合伙法》,该法至今仍在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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