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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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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传统合伙制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专业组织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体现了专业人士对个人执业技能、职业道德的自信。但20世纪后半期以来,传统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因现代专业组织规模的急剧扩大、合伙人人数的急剧增长而凸显其不合理的一面。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是法定审计,面对的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公司,必须采取团队作业的方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通常都较其他专业组织大得多。众多合伙人之间无法进行传统合伙下的相互监督,甚至难以实现相互了解,承担传统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复存在。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针对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师的大量法律诉讼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审计组织形式。它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国际会计公司改制而形成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全部采用这种形式。英国等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会计公司也开始陆续转型,并且在美、英等国家还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法令,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具有优势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大型的跨地区、跨国界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执业中的错误或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同其相比,能保持其原有的优点,还具有以下发展优势:一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能规避由其他合伙人过错带来的风险。这一组织形式下,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另外一个合伙人及其下属的过错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各个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过错付出高昂代价,解除了为别人过错付出高昂代价的后顾之忧。二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更能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在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像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那样所有事情都由全体合伙人商量通过。这样虽然合伙制事务所也是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可以在合伙人之间选出决策层人员,除非重大事情需由全体合伙人一同决策外,一般情况决策层人员便可做主。三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更有利于事务所规模扩大。这种组织形式可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做合伙人。因为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人,对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影响不大。从而利于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和事务所规模的扩大。

(三)《合伙企业法》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以下简称新版合伙法),其中对“有限合伙”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开辟了新的政策空间,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与国际同行全面接轨。新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目前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是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是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况下斩断了连带风险,同时也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力,为行业发展创造了一个松紧适度的公平环境。有限责任合伙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将会逐步显现。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中。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在此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有限责任制有其合理性。由于有限责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只有那些达不到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组建事务所者,才会被动选择合伙制。但这种被动选择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造成一些会计师为了迎合客户的非分要求而放弃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甚至与客户“同流合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参与会计造假被取缔,但其合伙人却并没有多大经济损失,部分会计师甚至重新注册一家事务所、改头换面重新执业。与此同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有“怕选错搭档”的担忧,自己不违规,不一定能保证“搭档”也严守规矩,而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并让其他合伙人有“倾家荡产”的风险。新合伙法正式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含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其基本规则为,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有直接过错的合伙人在承担了无限责任(即用自己在事务所的出资额及家庭财产进行赔付)后尚不足以赔付时,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才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规定同时解决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形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国际上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出现,便得到许多大型会计公司的认可。原“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全部完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以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会计公司的陆续转型,已充分证明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其生存和发展的优势。加入世贸组织后,基于加快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化进程,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等因素考虑,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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