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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偷拿回扣伤害合伙集体利益能否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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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偷拿回扣伤害合伙集体利益能否追究其责任

有限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当然退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当然退伙。

法律咨询:合伙人偷拿回扣伤害合伙集体利益能否追究其责任

去年,我和几个朋友合伙买了一台液化气槽车,在经营的后半过程中,利润明显降低,我感觉其中一个具体经营者偷拿供货方的回扣,但没有实际证据,如果能查到二者之间的银行往来账户,肯定有收获,但不知道如何申请相关执法机关委托办理另外因为他进货把关不严,我们受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处,罚款14万,能否追究其责任

律师解答:

当然可以。最好先把合伙协议拿过来看一下

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办公电话:1522167373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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