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建立有何必要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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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隐名合伙建立有何必要性的分析
在我国虽然目前立法上并不承认“隐名合伙”的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是这样的模式并无法解决目前国内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因此应该提高对隐名合伙一类的“边缘化”模式的重视。
1、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它们解决着多数就业并创造着相当部分的产值。对这些中小企业来说,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融资困难。最理想的途径莫过于吸引新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统一法制,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困难,往往以保底分红或高出法定利率几倍的利息为条件吸引私人借款,而这种高利贷和不负风险的保底分红都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3、解决合伙人向多个合伙投资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多个合伙,实践中这种现象也大量存在,但这种经营方式却蕴含着诸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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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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