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引领阳光私募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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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引领阳光私募产品创新
年前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推出,相对于此前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为主流的创新引起业界关注。
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基金引人关注的主因是在信托证券账户暂停开立,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背景下出炉的。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相对优势,但也有发展瓶颈。首先,有限合伙制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前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投资行为之上的双重税负。其次,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政策监管隐忧。
我国的企业制度所面临的法律体系与欧美的体系有所不同,欧美体系的企业制度有发达的无限责任法,个人财产经过严格登记,对有限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可以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进行严格调查,一旦有限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债务则由普通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来偿还。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另一方面,信用体系也不完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是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讼权和被诉讼权。另外,我国合伙企业还面临工商登记等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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