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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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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登记手续:

(1)开业登记:

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8.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涉及到修改合伙协议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对合伙企业变更的注册登记事项,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要求请比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税务注销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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