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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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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的独立意志

合伙要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存在,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对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注册会计师对外承接业务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报告都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和同意为前提。也就是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尽管是由合伙人或者注册会计师个人具体承办的,但其行为必须体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意志,而不是体现合伙人或者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意志。在实际运作中,尽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推举执行合伙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及合伙代表人来执行合伙事务,但这并不影响其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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