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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修改在哪些制度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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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规】新《合伙企业法》修改在哪些制度上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答: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首先,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大保护。唯有例外,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债务的情形下,允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该项规定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情形,但立法综合考虑合伙人与债权人利益,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设计了以下制度:

第一,立法限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领域,将其局限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

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要进行专门登记,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其次,在有限合伙中,本法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平衡措施: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化时,其对前期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源:《新合伙企业法精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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