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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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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相关问题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以下是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1、由中外合作者提出申请,并将签定的协议、合同等文件报地区计委立项;

2、中外合作者持协议、合同和地区计委的立项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中外合作者提出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持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和地区计委的立项批复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并报地区经贸委审批(须报自治区审批的项目还需由地区经贸委上报审批...全文

◇与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相关问题

1、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全文

◆相关知识:

◇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设立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全文

◇中外合作企业的法人法律特征

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法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是中外合作企业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全文

◆相关谅解: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全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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