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合伙经商起纠纷法官十年三告警察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余刚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余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和长垣县法院两名法官合伙经商,后产生纠纷,警察开走合作时购买的车辆,经商的法官先后以侵占罪、侵权起诉这名警察。近日,先胜诉后败诉的警察向报社反映称,该案......本文有141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和长垣县法院两名法官合伙经商,后产生纠纷,警察开走合作时购买的车辆,经商的法官先后以侵占罪、侵权起诉这名警察。近日,先胜诉后败诉的警察向报社反映称,该案在2001年、2003年被卫辉市法院、新乡县法院审结后,又在2007年被封丘县法院重复受理,而法庭上被采信的一份笔录是长垣县法院的法官伪造的。针对警察的投诉,长垣县检察院认定篡改询问笔录行为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立案。

  合伙做生意,法官警察反目

  “我们3个公职人员合伙经商,谁也没有料到是这样的结果。”长垣县公安局民警苗社川介绍,1997年8月,他和时任长垣县樊相法庭庭长的张铁亮,时任长垣县法院纪检组长、后任副院长的孙敬廷合伙在山西搞了一个防腐项目,共同经商。合伙期间,三人购买了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后由于发生纠纷,1998年苗社川开走了这辆轿车,纠纷从此升级。

  长垣县纪委的一份材料证明,从1998年起,苗社川、张铁亮、孙敬廷先后去公安局纪委反映三人做生意、买车发生纠纷的情况,苗社川认为车辆属于合伙经营所买,且经商时大部分钱都是自己所出,所以车辆应归属自己;而张铁亮认为跟苗社川的账已经算清,该车属于自己筹资所买,产权理当归属自己。公安局纪委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处理。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法院诉讼程序详解

  苗社川告诉记者,1998年11月,张铁亮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以侵占罪控告苗。案件审理期间,苗提出:张铁亮系长垣县法院工作人员,长垣县法院理应回避,被长垣县法院驳回。

  苗社川说,收到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后,他多方反映,2001年8月31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转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11月20日,自诉人张铁亮撤回起诉。2002年8月,张铁亮又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苗社川侵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开庭审理,新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购车发票上,客户名称是长垣县人民法院,且原告所述购车资金来源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原告对该车享有所有权。2003年6月,新乡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铁亮的起诉。判决后,张铁亮并未提出上诉。

  同一起纠纷,十年三次审结

  2004年5月,张铁亮再次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11月30日,该案移至封丘县法院审理。

  这一次,张铁亮打赢了官司。2007年9月24日,封丘县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苗社川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铁亮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款148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月22日,前来本报反映问题的苗社川,手持这份判决书,情绪极为激动。“张铁亮再次向长垣县法院提起诉讼,案由、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与上次起诉相同,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长垣县法院不应再受理这个案件。”苗社川说。

  对此,张铁亮告诉记者,2003年6月新乡县人民法院驳回他对苗社川的起诉,仅仅说明他当时的证据不足,而根据法律,他可以在搜集证据之后重新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张铁亮说,2007年5月,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封丘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而苗社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封丘县法院是在苗社川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张铁亮说。

  检察院认定,书记员伪造笔录

  “我不服封丘县法院的判决。”苗社川说,早在1998年,长垣县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伪造了他的口供,而这份伪造的口供竟被封丘县法院采信。“封丘县法院立案时,我在卷宗中见到了这份荒唐的笔录。”

  苗社川说,1998年11月27日,在长垣县法院对张铁亮控诉苗社川一案立案的当天,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崔某、副庭长林某、书记员乔德彦对他进行了询问。后来,苗社川在复印诉讼材料时发现,这份询问笔录被人篡改过。

  苗社川拿出了一份共4页的“询问笔录”复印版指给记者看。苗社川说,原来一共3页的笔录被人添枝加叶变成了4页,内文中模仿他的口气“移花接木承认了诸多事实”。“第二页的内容根本不是我的原话,没有我的手印,该页的纸张和其他页也明显不同。”

  苗社川说,2008年6月5日,他到长垣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要求对笔录被篡改一事进行调查。2008年6月11日,长垣县检察院做出书面答复:经初查,乔德彦在事前没有请示领导,事后又没汇报的情况下对这次笔录进行了篡改。乔德彦称是受原长垣县法院副院长孙敬廷(现退二线)指使,但孙敬廷拒不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认定。

  但长垣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初查情况,经请示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长垣县检察院再次认定乔篡改询问笔录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立案。建议长垣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针对长垣县检察院的答复,苗社川并不认同,他认为乔德彦篡改笔录的目的是为了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记者了解到,乔德彦目前已经成为长垣县法院城关法庭副庭长。昨天下午,记者与其取得联系。

  “当时我确实糊涂了……不过,这不是我一个人能决定的……”乔德彦在电话中不愿对记者过多解释,他告诉记者,针对篡改笔录一事,他已经向检察院毫无隐瞒地做了说明,他尊重检察院的意见。

  昨天下午,孙敬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我们确实在一起经商,但闹纠纷时我就撤出了,我是法院副院长,不可能做那样没有素质的事,乔德彦改笔录的事跟我没有关系!”

  一位分析人士认为,官员经商纠纷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一个丑闻。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合伙经商起纠纷法官十年三告警察”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822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