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王某章与樊某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梦瑶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梦瑶”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军。 上诉人王某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本文有4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军。

  上诉人王某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取保候审的好与坏的咨询

  一、上诉人王某章支付给被上诉人樊某军退股款9000元。付款时间: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上诉人王某章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被上诉人樊某军有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尚欠退股款(按一审判决计算款项减去已付退股款)。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未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王某章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某华

  审 判 员 孙某武

  审 判 员 孙某庆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某媛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王某章与樊某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820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