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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挖掘机分红起纠纷 设备失踪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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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于进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平度市民李明(化名)李海(化名)李强(化名)三人合伙购买了一台价值48万元的液压挖掘机。两年后,却因三人分红不均产生了矛盾,这台挖掘机竟神秘失踪。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本文有42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平度市民李明(化名)李海(化名)李强(化名)三人合伙购买了一台价值48万元的液压挖掘机。两年后,却因三人分红不均产生了矛盾,这台挖掘机竟神秘失踪。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李强赔偿李明、李海两人经济损失各10万余元。

  据了解,2001年8月8日,李明、李海、李强三人合伙出资48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液压挖掘机用于工程建设。事先,三人相互约定了分红的事宜,但是2003年9月,三人因为分红闹僵。之后挖掘机神秘“蒸发”。挖掘机失踪后,三人更是闹得不可开交。

  2006年2月,李明和李海将李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强返还挖掘机,赔偿两年来的经营损失233330元。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强对于村委会调解书上写的“由于双方分红产生了纠纷,等明确账目结清后李强将挖掘机拉回来,由村调解委员会协调三人一起估价处理拍买”的说法,予以否定。

  一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强将挖掘机拉回家的事实清楚,依此做出宣判,李强将挖掘机开回,由三人共同经营。李强赔偿李明和李海经济损失各10万余元。对此,李强不服,认为村委会的调解意见系单方出具的材料,双方均没有签字,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于是,其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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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先前调解书上没有当事人签字,但是调解书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时间早,能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更具有证明效力,综合对话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合伙的挖掘机在李强处的事实。近日,经过审理,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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