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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纠纷 纵火报复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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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自己上了合伙人的当,农民马某峰找人放火“烧合伙人全家”为自己出口气。今天下午,马某峰被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马某峰曾与被害人合伙开农用汽车修理店。去年,被害人告诉马某峰由于租的房子到期,已经没有办法合伙经营了。马某峰便与被害人解散了合伙。但不久马某峰发现被害人仍在原来的地方继续经营。马某峰感觉自己上了当,遂预谋进行报复。于是他出资1000元纠集多人于2006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到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被害人经营的农用汽车修理店,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投入被害人的房屋内,烧毁屋内空调室内机1台、手机1部、机油6桶汽车尾灯总成20个等物品,并烧伤被害人和其妻子。经鉴定被害人的妻子损伤构成重伤,被烧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法庭上,马某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峰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峰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马某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与其他两名被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一千零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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