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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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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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原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新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纳税人在上述地点之外选择汇算清缴地点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二)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投资者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变更情况,新老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1.核实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是否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情况,新的汇算清缴地点是否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该地是否属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
2.加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核实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因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
3.对提供虚假说明资料,借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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