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互为被告 耐心调解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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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下午,信阳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相约将两面“公正廉洁、执法为民”和“倾心调解、息事宁人”的锦旗送到信阳中院,并现场兑现86万调解款。
2009年4月至12月间,湖北人王某、徐某、杨某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在固始合伙筹建灰沙砖厂。后因三人在合伙经营中发生分歧,决定终止合伙关系。2010年6月14日,三合伙人达成分伙协议,由王某出资购买徐某、杨某的股权,该厂归王某所有。当天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由王某支付徐某、杨某股金396万元。因王某签合同时支付200万元,余款146万元经催要拒付,徐杨二人于2010年11月4日向原审固始县法院起诉,该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王某则另案起诉徐某、杨某,诉称该合同系自己在受欺骗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下签的字,属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扣除股金 433162元,王某的请求也得到了原审法院的支持。
徐某、杨某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后,主审法官余继田了解到,该起纠纷双方互为原被告均提起了诉讼,上诉人徐某、杨某在另案中作为原告起诉王某支付其股权转让金146万元的案件已生效,且正在固始法院进行执行中,王某尚欠执行款116万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王某经常在外地经商,又因另案尚未审结,故履行义务不主动,法院执行陷入被动;如将固始法院的股权转让金执行案件与本院审理的股金变更案件合并调解的话,如调解成功,不仅上诉人可将固始法院的股权转让金执行案件尽快了结,及时拿到执行款,而且被上诉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双方均实现了诉讼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均不是本地人,且经常外地做生意,主审法官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在无数次地电话沟通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同时又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审视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终于得到了双方理解和支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主审法官的诚恳态度和敬业精神表示佩服,并相约将锦旗送到信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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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为原被告诉讼多年的多起案件,终于一次性解决。该案的成功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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