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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一起纠纷案 账目糊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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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因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重审后因仍无法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全面清算,现存账目不全,无法确定合伙盈亏,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马某、张某与 徐某、王某、孟某等五人在乌海市海南区合伙开办了一家机械加工厂。工厂开办了一段时间后,同年10月,王某、孟某退股,徐某购买了二退股人的股份。马某、张某各自出资6万余元、徐某出资9万余元,三人重新签订了合伙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马某负责生产,张某负责技术,徐某掌管财务。工厂运营的较为顺利。 2009年6月,徐某因病去世。同年8月徐某之子徐某某代替其父亲进入合伙的机械加工厂。因生产经营问题,双方产生了矛盾。2010年5月,马某、张某起诉到乌达区法院,要求退还入股时的股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未按财会制度规范记账,只有流水账,没有记账凭证,账目也不全,无法清算,致使无法确定合伙期间的盈亏。此外,原、被告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财产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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