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伙企业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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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企业法的缺陷
该人士介绍,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本投资的经营环境非常困难。首先是没有法律框架,弄不好就会踩上“非法集资”的“地雷”。其次,国内也有人以公司形式来做私募股本投资,但面临33%的公司所得税和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这让不少人退避三舍。
业界人士也表示,包括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很多以地下形式存在,同样面临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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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建言,在发展私募股本投资上,政府无需管资金、选项目,这些依靠市场就可以了。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从原有的法律框架分析,存在两个问题:如果采取成立公司的方式,面临双重征税,导致没人愿意做。如果采取合伙人制度,原有的相关法律有两个规定,一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只有自然人才能做合伙人。前一规定很容易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合伙人需要对投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失败,须将其个人所有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而后一规定显示,机构不能当合伙人,那么在原有的《合伙企业法》下成立私募基金,几乎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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