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企业解散,税款谁还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郝彦海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郝彦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企业解散,税款谁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本文有76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企业解散,税款谁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公司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梁某和蔡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蔡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欠缴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则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存款”作出了解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七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破产企业处于承包、租赁期间的,如何处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企业解散,税款谁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798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