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声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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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或自行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声明退伙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需退伙人单方的声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合伙关系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可以基于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表示而自愿退伙,从而终止合伙关系。
1.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书面协议未约定合伙人退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尽管没有明确用“声明退伙”的概念,实际上是暗含着允许合伙人声明退伙的规定,但遗憾地是对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没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里所讲的退伙事实上是声明退伙。
2.声明退伙的情形
按照合伙协议是否约定经营期限来划分,声明退伙有以下两种情形:
(1)合伙协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
大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或经营期限的,原则上不得退伙,这是因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全体合伙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合同已经成立,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合伙会计师事务一旦约定有存续期间,那么存续期间就成为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成为合伙人履行义务的期间,在存续期间内,合伙人必须及时、适当、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经营、共同执业,合伙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伙期间届满前声明退伙的,事实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有正当理由时,仍然可以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内享有声明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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