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业合伙经营的演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明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合伙】中国古代商业合伙经营的演进 中国古代商业经营中的“合伙”在史料中常称“合本”、“连财”等。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至少可上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几千年来,我国一直......本文有102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合伙】中国古代商业合伙经营的演进
中国古代商业经营中的“合伙”在史料中常称“合本”、“连财”等。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至少可上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几千年来,我国一直传颂着管(仲)鲍(叔牙)合伙经营,鲍让利于管的佳话。《吕氏春秋》记载:“管种与鲍叔同贾南阳,及分财利,而管仲尝欺鲍叔,多自取。鲍叔知其有母而贫,不以为贪也。”
是中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发展到汉代已显完备,其主要标志是:合伙者之间开始订有专门契约来规范合伙各方行为。建国后在湖北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中版共侍约”牍,这是迄今所见的最早的合伙契约。其内容如下:
“xx(年)三月辛卯:中贩长张伯、石兄、泰仲、陈伯等十人相与为贩的:人贩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贩。即贩直行,共侍;非前渴;病不行者,罚日三十,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凡器物毁伤及亡,贩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贩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贩吏全器物及人,贩吏泰仲。”
据考证,十号汉墓的墓主就是契约中的贩长张伯,其墓葬年代为景帝四年。从墓中简牍所记的内容看,此人身份是地主兼商人。契约中的“中贩”即“中转贩运”。“共侍约”即共同遵守的照料贩运的契约。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1、贩长张伯及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在一起商议拟定贩约,凡参加者每人出贩钱二百,用作本金。2、参加者的会钱要齐备,否则,不得入伙同贩;一旦出行,就要齐心协力,共同照料。3、事先不说明因病而不行贩者,每天罚三十钱;没有人手的,雇人作买卖;器物不具备者,每件罚款十钱;共同贩卖时,因器物毁伤或选择所造成的损失,由入伙者共同负担;擅自拿取非已所有的器物者罚百钱,贩吏叫去聚会而不聚会的那一天罚五十钱;虽去聚会但财物帐目不齐全的,罚款额与不去聚会者一样。4、设置贩吏,由他集合器物及人,贩吏由秦仲担任。从契约的内容看,这个民间商业组织的经营管理是相当严密的,关于资金的来源,入会的原则,人手的保证,器物的具备,财产的保障,惩罚的办法,损失的承担,会员的取会,财会的管理,“贩吏”的设置及其责任等都有十分详细而又周密的规定。
隋唐以后,合伙经营更为流行。据现存史料看,中国商业中明确指明“合本”的最早出现在唐代。反映唐初及其以前情况的《算经》中,已有下述例题:“今有甲持钱二十,乙持钱五十,丙持钱四十,丁持钱三十,戊持钱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得利钱二万五千六百三十五,欲以本钱多少分之,问:各人得几何”
明代以后,商业中的合伙经营更为发达,涉及到的行业更广,也更加流行和规范化,合伙经营开始见诸商用民间杂书。如《直指法统宗》卷二《差分》便有合伙经营中利润分配问题的算术题,说明合伙经营形式在当时是很普遍的:“假如今有元享利贞四人合本经营,元出来银二十两,享出本银三十两,利出本银四十两,贞出本银五十两,共一百四十两,至年终共得利银七十两,问各该利银若干”
在明代,不仅民间同用杂书中已有“合伙”经营例题出现,而且合伙契约的使用也进入了社会规范化的阶段。明万历以后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出现了统一的合伙契约格式,从它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合伙契约主要包括当事人约定共同经营,每年共同分配商业利润等内容。如明代《土民便读通考 合约格式》所载的标准合伙契约内容如下:
“立合的人xxx,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用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已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故持敌血定盟,各宜乐苦均受,皆深谙法者”。这就是说,山西商人出身的扬州盐商王、尉二家的主人并不亲自担任业务,而是将之委托给熟悉盐务的柴宜琴、柴宾臣去办理。这颇类似于的空股份公司的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中国古代商业合伙经营的演进”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792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