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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修订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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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与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在同一天(2007年6月1日)施行,但是媒体对前者的关注度没有后者高;虽然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都是企业的重要形态,但是媒体对《合伙企业法》的宣传不如对公司法的宣传力度大。

  是清华大学最近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让编辑部把目光再次聚焦到《合伙企业法》。

  这是一部不应该被忽视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组织不只是公司这样一种形式,而是多元的结构。在公司之外,还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还有合作社企业。他们各有自己的适应性,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更多地被大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更多被小企业采用。公司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为国民经济创造更多的GDP,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他们各有自己的优势,不应有高低之别,都应该被重视。

  我们以论坛上的核心话题为基点,把视野放射到合伙企业法对私募基金、对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地位的影响,放射到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与法律风险。视野所及,均是合伙企业法的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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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21世纪商法论坛”第七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此次会议的主办单位是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支持单位是《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来自美国、英国、荷兰、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包括我国台湾、香港在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共80多人,围绕着“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上周内两个高层论坛上有关私募基金的讨论传出了一个令资本市场欢欣鼓舞的信号:私募基金已经没有障碍,合伙企业法新增的有限合伙制度为私募基金扫清了法律障碍。

  在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隶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2007中国企业论坛”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我们要搞私募基金法律上的障碍没有了,因为新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了,而且私募基金不需要经过批准。有限合伙不仅适用于高科技的投资,还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

  在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本报《公司法务》专刊支持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将助推私募基金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将成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之一,将成为资本市场运营中不可或缺、大放异彩的一大商事主体。

  难得机遇 私募基金将获全面发展

  关注资本市场的人都知道美国黑石集团,也记得中国对其一笔浓墨重彩的投资:2007年9月29日正式成立的注册资本为2000亿美元的国有投资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筹备阶段的今年5月从事了首笔投资,以30亿美元购买了美国黑石集团9.37%无投票权的股权单位。

  而黑石集团正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在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咨询服务提供商,值得一提的是:它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

  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权证等,目前中国私募基金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企业债券,在中国刚刚起步。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加以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证券,多活跃于二级市常由于我国有私募基金坐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名声不佳,国际上因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也鲜有美名;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

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所以政府大力提倡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吴晓灵认为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第二,由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第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

  而在国际上,私募基金多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据英国调查机构PrivateEquity

  Intelligence统计,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了4400亿美元资产。

  2006年至2007年第二季度已有72只可投资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募集资金276亿美元。而全球最大的四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黑石、凯雷集团、KKR、得州太平洋集团都设立了针对中国市场的机构。凯雷收购徐工机械、黑石收购蓝星清洗都名噪一时。在2007年金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中国PE峰会上,预计国内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额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

  上海著名金融证券律师宋一欣在“21世纪商法论坛”上分析:“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何发展缓慢呢?主要是面临法律的障碍。而2007年6月 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有限合伙模式,将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立竿见影 新法催生新型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的繁荣昌盛有赖于一个有效的法律结构,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一大捷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官欣荣博士在论坛上介绍:在美国,法律上虽没有对基金机构采用何种组织形式作出硬性规定,但实践中私募基金多以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发起人既是基金管理人,也是一般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则是有限合伙人。

  我国私募基金长期以来处于地下金融形态,对“有限合伙”的尝试只能打擦边球,有的跑去境外(如香港)设立再转投国内市场。新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在为有限合伙企业“正名”的同时,也为私募基金转成地上金融形态开辟了道路,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产业跨入一个新的里程。

  吴晓灵曾在天津举行的“2007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指出:“我们今天要大力提倡的,是对于中国实体经济有推动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现阶段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尤为紧迫。”

  事实上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启动起来。

  2007年6月26日,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这是新合伙企业法6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首家以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截至2007年7月30日,沪深两地已有近10家合伙制私募基金亮相,经营范围兼有证券投资与股权投资。据悉,在湖南,政府眼下正考虑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解决全省上市公司的互保难题。

  现实障碍 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

  虽然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没有了法律障碍,但仍有许多禁令成为国内私募基金发展桎梏,甚至可能使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初衷落空。

  官欣荣说:“目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账户开户系统中却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导致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不能在目标公司上市后实现股权流转,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上市退出途径就会受堵。也就使得采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成为一种现实障碍,甚至使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初衷落空。”

官欣荣还强调,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还导致内资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处地位不对等,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

常在境外以有限合伙制模式设立,然后以外资直接并购境内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后当目标公司上市时,外资股东开立证券账户没有任何障碍。

  监管缺位 期盼监管细则早日出台

  目前依法推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模式,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比较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及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的监管,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相对来说是十分薄弱的。

  宋一欣在会上指出:由于目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游离于监管之外,也没有取得应有的法人地位,所以应尽快出台针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细致而专门的监管性规定。

  宋一欣认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放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建议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与投资额的下限,禁止以规避法律的方式以一人出面的联合投资。为了强化基金经理的责任与参与程度,还应当规定该类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无限合伙人)投资额在基金总额中必须占一定比例。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借款融资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并明令禁止银行贷款及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社会资金向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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