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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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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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