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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实物(劳务)出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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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企业实物(劳务)出资作价(协商) 确定书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王一东以劳务作价出资:劳务出资数量:每日劳务8小时,协商确定价一年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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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劳务作价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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