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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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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国禄”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于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 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本文有146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关于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

  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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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如果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五、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一)、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依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处理。但是,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

  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除了上述合伙企业法第3l条的规定关于执行合伙事务方面的全票决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还须注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下列事项: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19条第2款);

  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21条第1款);

  3、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条第1款)。

  但是,对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决议事项,合伙企业法都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方能作出决定的事项规定的范围较广,其优势是有利于保障各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地位,防止因出资不同而产生的合伙人之间的歧视,其缺陷则是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利于合伙企业决策的高效,进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伙人的竞业禁11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入行为的上述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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